关于转专业
庆师发〔2024〕18 号
大庆师范学院关于印发
《大庆师范学院学籍异动实施细则
(试行 ) 》的通知
基层各单位、机关各部门:
现将《大庆师范学院学籍异动实施细则(试行)》印发给你 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大庆师范学院
2024 年 3 月 21 日
大庆师范学院学籍异动实施细则 (试行)
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充分体现“ 以学生为本”和因 材施教的教育理念,依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 部第 41 号令)和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 则》(黑教学〔2013〕58 号)文件精神,修订本办法。
第一章 转专业
第一条 基本原则
(一)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;
(二)遵循自愿申请、成绩优先的原则;
(三)学生申请转专业,应当选择高考报名时可以报考的 专业 , 艺术 、体育类除外;
(四)艺术 、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; 文理 科不得跨大类转专业; 低批次录取专业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录取 专业;专升本学生不能申请转专业;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能申请转 专业;公费师范生不能申请转专业;
(五)转入名额由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学院确定,转 入名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师资力量、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;
(六)转出学生比例不能超过转出专业年级人数的 50% ,随 着学科优化、专业调整,学校将进一步放宽转专业人数限制。
第二条 转专业分为平转专业和降级转专业,平转专业工作
在第二学期初开展,降级转专业工作在第三学期初开展。
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可以申请转专业:
(一)在完成第一学期学业后,可申请转专业;
(二)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学校指定医疗 单位检查证明,不能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的;
(三)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,转专业更能发挥特长,由学生 处组织相关专家评估后予以认定的;
(四)因为学习困难,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,可申请降 级转专业;
(五)退役复学的;
(六)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 整专业的,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。
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专业:
(一)正在休学、保留学籍的;
(二)国家有相关规定, 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,或者录取 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;
(三)受纪律处分的;
(四)第一学期必修课成绩有不及格的学生,不能申请平转 专业。
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
(一)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、
教学工作的校领导、教务处处长、学生处处长及各学院院长组成。
(二)学生申请平转专业,按以下程序办理:
1.在第二学期开学初,学校公布转专业方案,符合条件的学生 提交《转专业申请表》。
2.退役、有特殊才能、患有疾病等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,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,并提供佐证材料,由学生处进行复核汇总。
3.按第一学期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,产生转专业学生名 单。
4.转专业学生名单由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。
(三)学生申请降级转专业的,由学生本人提交《转专业申请 表》,并提供佐证材料,经学生处审核通过后,提交转专业工作领 导小组审定。
(四)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,审核通 过后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 续。
(五)学生转专业后已修公共课考试成绩有效,原则上按转入专 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专业课,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。
第二章 转学
第六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
(一)遵循理由充分、证据充实、以人为本、保障学习的原则;
(二)遵循严格控制、从严管理、审慎处理、集中受理的原则;
(三)遵循维护教育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七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
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、特别需要,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 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,可以申请转学。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 学:
(一)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、注册以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;
(二)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;
(三)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 录取成绩的;
(四)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;
(五)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及委托培养的;
(六)处于休学期间的;
(七) 已转学一次的;
(八)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;
(九)应予退学的;
(十)无正当转学理由的。
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,学校应当 出具证明,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。
第八条 转学的程序
(一)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说明理由,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 学校同意,由拟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,认为符合 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,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 议研究决定,可以转入;
(二)学生填写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(确认) 表》,我校和转入学校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,学校备案;
(三)跨省转学的,须上报省教育厅,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 理转学手续。
第九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
(一)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申请书;
(二)学生本人签字的《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(确 认)表》;
(三)经我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 单复印件,跨省转学的需同时提供对方学校在生源省录取拟转入专 业的其他学生的三联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;
(四)加盖我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;
(五)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;
(六)因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(含二级甲等)医院 相关医疗诊断证明;
(七)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;
(八)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条 学籍异动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,学生工作指导委员 会审议,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第十一条 跨省转学的,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,学 生不得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。
第十二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理 规定,跨批次、跨科类、跨学期擅自办理、签批转专业、转学,并 造成不良影响的,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第十三条 如相关法律法规、上级政策发生变化,以相应法律 法规、上级政策为准。
第十四条 学生在第二学期完成平转后,尚未发生的半学年学 费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多退少补;学生完成降转后,须按照在校 时间和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研究决定。
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原《大庆师范学院学籍 异动管理实施细则(修订)》(庆师发〔2023〕62 号)同时废止。
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